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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具有归侨、侨眷身份人员 调研摸底工作的通知

文章作者:  来源: 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16  浏览次数:


各部门、单位

为配合东营市做好具有归侨、侨眷身份人员调研摸底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:

一、调研摸底对象

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的人员。

根据国务院侨办《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》:

1.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。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

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。

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。

中国公民出国留学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,或因公务出国(包括外派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,均不视为华侨。

(2)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、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。

(3)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,视为归侨。(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;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。)

2.侨眷是指华侨、归侨在国内的眷属。

1)侨眷包括:华侨、归侨的配偶,父母,子女及其配偶,兄弟姐妹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以及同华侨、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。

2)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,其范围比照本条第(1)款。

华侨、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,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。依法与华侨、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,或者与华侨、归侨依法解除扶养关系的,其原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。

二、有关要求

1.准确把握相关定义,深入调研摸底本单位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人员的信息,加强审核把关,防止错报、漏报,保证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。

2.请填写《具有归侨侨眷身份人员登记表》《具有归侨侨眷身份人员统计表》(见附件12,若确无符合条件人员,请在统计表中填无),于96日前,将纸质版盖章后,报送人力资源处421电子版发送至人力资源处邮箱rsc@sdipct.edu.cn

联系电话:7396161



人力资源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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