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部门、各单位:
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人员管理范围
学校除科级以上干部以外的其他教职工。
二、因私出国(境)适用范围
自费留学、访学、学术交流、就医、探亲、访友、旅游等其他形式的私人业务。
三、审批程序
1.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完成后可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
2.申请因私出国(境)人员填写《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申请表》,由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查,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,加盖单位公章,提交人力资源处。
3.由人力资源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完成后,加盖单位公章。
四、人员待遇
1.教职工利用公休日、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寒、暑假因私出国(境),按期返回者,工资正常发放。
2.教职工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因私出国(境)的,工资待遇按照《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3.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(境)的,以及获准出国(境)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,按旷工处理。
五、纪律要求
1.因私出国(境)时间应以公休日、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寒、暑假为主,不得影响学校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。
2.在国(境)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,严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。
3.在国(境)外期间,有违法违纪行为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、危害国家安全造成国家损失的,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联系人:郭雪琪,联系电话:7396161
附件:
《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申请表》
人力资源处
2023年12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