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部门、各单位:
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人员管理范围
人员管理范围适用于学校科级以下(不含科级)全体教职工。
二、因私出国(境)适用范围
自费就医、探亲、访友、旅游等形式的因私事务。
三、审批程序
1.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完成后可办理后续手续。
2.申请因私出国(境)人员通过OA系统“新建工作-人事业务审批-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”流程发起申请,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签字的承诺书(附件)。经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查、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,提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。审批完成后,提交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。(如是保密人员,须在校领导审批前完成保密单位的审批)。
3.审批通过后,人力资源处将联合相关部门,开展对申请出国(境)教职工的行前谈话和教育。
四、人员待遇
1.教职工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因私出国(境)的,工资待遇按照《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》(山石院发〔2025〕33号)执行。
2.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(境)的,以及获准出国(境)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,按旷工处理。
五、纪律要求
1.因私出国(境)时间应以公休日、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寒、暑假为主,不得影响学校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。
2.在国(境)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,严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。
3.在国(境)外期间,有违法违纪行为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、危害国家安全造成国家损失的,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4.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。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出国(境)的,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联系人及方式:郭雪琪 7396161、15266085201
附件:《 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承诺书》
人力资源处
2026年1月19日